综上,原一、二审裁定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依据该条规定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新世纪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辖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