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问题。本案是股东侵权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三维公司的诉请,烟台市是被告烟台普瑞纳公司的住所地,也是被告嘉吉公司与第三人山东普瑞纳公司实施侵权的侵权行为地,还是双方的合营公司—烟台普瑞纳公司所在地,而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到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原裁定认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申请人嘉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准许被申请人变更被告和诉讼请求的问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4月26日向嘉吉公司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时已经明确说明,因其已经送达的三维公司民事起诉状有误,特予以更正并重新送达,并非向嘉吉公司所主张的是三维公司变更了被告和诉讼请求,故该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嘉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