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无不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直接提审的情形。而本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系以其无管辖权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亦认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并接受案件移送。如前所述,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属程序不当。一审裁定基于上述错误移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不符合该条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