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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林与大丰市沿海滩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二、关于陈传林是否应适用《占用补偿办法》获得补偿问题。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苏海法函(2010)37号《关于大丰市竹川养殖区部分国有渔业水域收回补偿工作的复函》以及2010年12月1日作出苏海信访

二、关于陈传林是否应适用《占用补偿办法》获得补偿问题。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苏海法函(2010)37号《关于大丰市竹川养殖区部分国有渔业水域收回补偿工作的复函》以及2010年12月1日作出苏海信访(2010)1号《关于大丰市陈传林等人养殖水域占用补偿信访事项的答复》均认定,《占用补偿办法》规定的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对象是依法取得养殖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持有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持证人。在该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时,其补偿对象是发包人(即使用权人),而非承包人。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适用《占用补偿办法》。陈传林作为涉案池塘的承包人,不属于《占用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对象,不适用《占用补偿办法》。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陈传林不能适用《占用补偿办法》获得补偿款,并无不当。

三、关于陈传林与大丰滩涂发展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应予以撤销问题。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大丰滩涂发展公司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竹川海水养殖二厂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双方在江苏省大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持下,就此租赁合同纠纷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传林主张其依据《占用补偿协议》应获得千万余元补偿款,《调解协议书》仅补偿十万元违约金显示公正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陈传林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书》的主张不能支持。另外,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一次性解决乙方(陈传林)承包鱼塘所涉全部问题。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出其他补偿要求,如有违背,自愿承担违约金20万元。另乙方(陈传林)向甲方(大丰滩涂发展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本纠纷处理终结,双方余无纠葛”,但陈传林在该《调解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收取《调解协议书》项下的补偿款之后,提起本案诉讼再主张千万余元补偿款,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陈传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传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