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担保手续是否系伪造的问题。大关电力公司对农发行雅安分行提供的加盖大关电力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函以及有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辩称系伪造,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保证合同上大关电力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孝辉的签名是否真实进行鉴定,故申请人关于担保合同及相关手续是伪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大关电力公司既不能否定保证合同中公章及签字的效力,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原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有效,判决大关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四、关于二审法院采信《回函》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将案件移送雅安市公安局,雅安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15日回函称“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荥经县粮油购销储备总公司、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经济犯罪”。该事实已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中予以认定。但一审判决并未将该回函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大关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中亦未对回函提出异议。二审判决在该院认为中虽引用了回函内容,但从原判决认定事实看,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该回函不是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主要证据,亦不存在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故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大关电力公司认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大关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