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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锐稷与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伍锐稷享有《防治柑桔黄化树高新技术》作品的著作权,但肇庆农科所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伍锐稷享有《防治柑桔黄化树高新技术》作品的著作权,但肇庆农科所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肇庆农科所于2006年9月30日在伍锐稷填写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将其中内容予以修改后重新填写,并将项目名称修改为《柑桔黄化树康复技术推广》,注明申报“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伍锐稷与肇庆农科所填报目的相同,均是为肇庆农科所向肇庆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财政补助。因此,肇庆农科所使用伍锐稷的职务作品《防治柑桔黄化树高新技术》系在其业务范围内,其有权优先使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肇庆农科所使用伍锐稷职务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妥。

鉴于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伍锐稷关于肇庆农科所与伍锐稷之间存在悬赏合同纠纷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伍锐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伍锐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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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