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只是主张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中涉及抵押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始终未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但是,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其提出的是主管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