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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及一审被告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农发行雅安分行答辩称:一、申请人提交的龙兴酒厂杨啸康等骗取贷款罪、偷税罪案件中的28份材料不属于新的证据,而且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雅安市公安局的回函是司法机关之间往来的程序性文件,并不发送给当事人

农发行雅安分行答辩称:一、申请人提交的龙兴酒厂杨啸康等骗取贷款罪、偷税罪案件中的28份材料不属于新的证据,而且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雅安市公安局的回函是司法机关之间往来的程序性文件,并不发送给当事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据,二审法院直接引用该回函并无不当。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真实有效。申请人否认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未提供任何有效反驳证据,诉讼中曾明确表示不对相关印鉴、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其关于保证合同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四、申请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保证合同存在《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石棉粮油公司答辩称:农发行雅安分行违规发放贷款,实际用款人是龙兴酒厂,担保人也是农发行雅安分行找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本院审查期间,大关电力公司提交二组证据:一是2013年4月3日从名山法院调取的29份由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以证明龙兴酒厂借用石棉粮油公司的名义和身份,与农发行雅安分行、荥经粮油公司合谋获得银行贷款。二是经公证的姚建文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湛江市协成贸易有限公司与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公司于07年10月15日和07年10月18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的“姚建文”的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合同上的公司印章也不是湛江市协成贸易有限公司真实加盖的印章。湛江市协成贸易公司与荥经县粮油有限公司在08年1月5日和08年1月10日签订的两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盖章和签字,是剪裁同一个湛江市协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他合同盖章签字的复印件粘贴变造的,湛江市协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和荥经县粮油有限公司签订过这两份合同。以证明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购销合同不是真实存在的。农农发行雅安分行反驳称该29份材料不属于新的证据,二审中已经质证,只是当时没有加盖法院印章。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不影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姚建文的证明,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其身份,证明效力无法判定。不能证明申请人的观点。石棉粮油公司质证认为购销合同中其公司的签字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四个焦点问题:一是申请人提供的29份材料和姚建文证明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是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担保手续是否系伪造;四是二审法院采信雅安市公安局《回函》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关于申请人提供证据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经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盖章的雅安市公安局询问农发行雅安分行、荥经粮油公司、石棉粮油公司、龙兴酒厂以及四川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国华等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提交法院,并经质证。因该证据系复印件,其正面并未加盖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的印章,不能说明其来源,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第1-28份证据不予采信。故该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且经审查,该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农发行雅安分行与石棉粮油公司、龙兴酒厂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事实。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姚建文证明,虽然属于在原审庭审之后新发现的证据。但该证言系孤证,农发行雅安分行不予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石棉粮油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用于购木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2007年12月19日,石棉粮油公司向农发行雅安分行贷款的1000万元,实际支付给了广东湛江市赤坎区广安顺农副产品经营部350万元,广西合浦县庆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650万元,广西合浦县庆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650万元中100万元转汇入龙兴酒厂使用的个人账户上,龙兴酒厂尚欠荥经粮油公司1000万元。因此,农发行雅安分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石棉粮油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石棉粮油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木薯后销售给龙兴酒厂。石棉粮油公司与龙兴酒厂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石棉粮油公司分别与第三方及龙兴酒厂签订购销合同,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至于购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不影响石棉粮油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宜将该三方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农发行雅安分行违规向龙兴酒厂发放贷款。此外,农发行雅安分行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管行为,亦不改变石棉粮油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因为银行监管不到位而减轻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因此,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大关电力公司主张农发行雅安分行、石棉粮油公司、龙兴酒厂存在恶意串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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