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实问题。确定抵押的内容应综合合同全部条文来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人自愿以本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经评估后价值90万元,抵押额为90万元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

实问题。确定抵押的内容应综合合同全部条文来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人自愿以本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经评估后价值90万元,抵押额为90万元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该条还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内,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超过部分,可以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第四条约定:“抵押人承诺对本合同所列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本次设定抵押后不再向他人再设定抵押”,“贷款人处理抵押物清偿本合同项目下的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清偿部分,本抵押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责用其他资金偿还。”因合同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是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若上述费用发生很可能超出抵押物的评估值90万元,而抵押人不但以抵押物担保,还承诺不再向其他人设定抵押,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抵押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的意思应是拟以全部抵押物清偿债务。因此,虽然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抵押物的价值90万元,抵押额为90万元,该约定并非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凉山信用联社关于“合同中抵押额为90万元的表述,仅仅是在确定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当事人对抵押物约定价值的陈述,而非为抵押合同设定最高限额”的抗辩成立,合同第二条关于抵押额90万元的约定应理解为全额抵押。二审判决认定凉山信用联社就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上也是认定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系全额抵押。另外,陈星池、陆大珍、余国荣在本案诉讼中一直以诉讼时效问题抗辩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未提出过抵押额的问题。因此,陆大珍关于二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对抵押额未予认定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2.借款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抵押权行使期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陆大珍在诉讼中虽然以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但主张的是凉山信用联社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未就每笔贷款利息是否超过时效问题具体抗辩。因此,一、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该诉讼时效的具体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进行释明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利息是依附于借款本金产生的,虽然《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结息,但同时还约定“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可在贷款到期日前的7天内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按规定计收复利”,因此,在本金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利息并不构成单独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月结算,也可以视为对贷款利息偿还的分期履行,则参照上述规定,本案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利息到期之日起算,凉山信用联社对尚欠本息一并行使抵押权不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陆大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大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宜芳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