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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曙、李玲、任崇兰与被申请人张潺及一审第三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兆松、陈平、张孟文、周晓民离婚后财(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陈曙主张一审认定张潺提取260万元拆迁款,应予以分割。从判决书载明的情况看,对于拆迁款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的是“双方各执一词”,并未认定张潺提取了260万元。此外,对该问题,陈曙在一审时并未反诉,二审时未

陈曙主张一审认定张潺提取260万元拆迁款,应予以分割。从判决书载明的情况看,对于拆迁款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的是“双方各执一词”,并未认定张潺提取了260万元。此外,对该问题,陈曙在一审时并未反诉,二审时未提出上诉。故陈曙、李玲、任崇兰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综上,陈曙、李玲、任崇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曙、李玲、任崇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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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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