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方公司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建立在聚方公司不违约的基础上。依据查明事实,聚方公司收到预付煤款后,并未按照收到的煤款足额供煤,构成违约。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聚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聚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