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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桓谭社区居民委员会、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彭军、姚建军、濉溪县农村信用(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至于姚建军与彭军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未支付购房款情形,涉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彭军于2007年8月28日领取淮私产字第045650号房地产权证,取得大世界商场一层房产是否

至于姚建军与彭军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未支付购房款情形,涉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彭军于2007年8月28日领取淮私产字第045650号房地产权证,取得大世界商场一层房产是否构成善意的问题。对此,在姚建军持有的权属证书未经行政确认当时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本案也就无法确认。因此,二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两居委会申请再审提出该些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两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桓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