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姚建军与彭军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未支付购房款情形,涉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彭军于2007年8月28日领取淮私产字第045650号房地产权证,取得大世界商场一层房产是否构成善意的问题。对此,在姚建军持有的权属证书未经行政确认当时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本案也就无法确认。因此,二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两居委会申请再审提出该些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两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桓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