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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正大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华池住建局答辩称: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执行终结。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及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232428.4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正大公司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

华池住建局答辩称: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执行终结。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及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232428.4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正大公司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华池县幼儿园巷供热锅炉租赁经营协议》的性质以及评审报告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正大公司主张的合同性质问题。2005年9月15日,正大公司与华池住建局之间签订的《华池县幼儿园巷供热锅炉租赁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系租赁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双方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与事实和约定不符。因此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甘肃荣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评审报告(包括资产评审报告及可得利益评审报告)的效力问题。

1、关于正大公司提出资产评审报告存在漏项的问题。首先,该评审报告是经法院依法委托,对双方当事人在评估现场认可的资产进行的评估。正大公司主张存在漏项,但在当时并没有指出遗漏的内容和提供相应证据。现其主张存在漏项,仍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

2、正大公司提出其与华池住建局的协议是达到十万以上面积的供热覆盖面,为此,正大公司购买锅炉并改造管道,因此应当以此作为评审依据,但可得利益评审报告以现有供热面积确定可得利益存在错误。首先,供暖费用并非以可达到的供热面积收取,而是以实际供热面积收取。其次,评审报告中关于供热面积的记载是逐年递增的,从2010年的54000平方米到2014年62000平方米,该报告已经考虑了供热面积增加可能带来的收入变化。因此,正大公司主张供热面积计算错误,可得利益亦鉴定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税费减免的问题。可得利益评审报告在对正大公司的相关支出计算时,对税金的计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税金及附加,五年支出共20.46万元,另一部分是所得税费用,五年共计33.844万元。关于税金及附加的问题,对于供热企业应当缴纳的地税中,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仍需缴纳。关于所得税费用问题,国务院规定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不包括所得税部分。因此,该评审报告的支出项并不包括应当免收的增值税,评审报告列明的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都是正大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的。因此,正大公司主张该评审报告未予核减增值税致使可得利益计算错误的再审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正大公司请求驳回华池住建局要求正大公司支付402544.13万元煤款、电费的问题。该402544.13元煤款和电费有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写申请和借条证实,正大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该项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正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池县正大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