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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联创资源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申请人安粮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所涉信用证在议付环节和议付环节之外均存在欺诈。1.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史明、俞之鹏等开立多个离岸账户的事实是明知的,事实上就是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员工徐一文介绍俞之鹏

被申请人安粮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所涉信用证在议付环节和议付环节之外均存在欺诈。1.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史明、俞之鹏等开立多个离岸账户的事实是明知的,事实上就是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员工徐一文介绍俞之鹏等开立多个离岸账户进行融资,而且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将空白的开立账户资料邮寄给史明等,史明等填好后邮寄给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于开立账户中的虚假信息根本未予核实。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等证据材料,联创公司等“海外供货方”实际是史明、俞之鹏等假冒他人身份在境外虚假设立的公司。该些离岸公司与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沉默保兑协议,确保贴现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与进口代理公司和史明等控制的境内关联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从而骗取进口代理公司申请开立以离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本案中的关联交易不可能不知情。而在交单议付环节,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包括世天威公司仓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书等)以及离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印章全部由境内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并提交给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审查单据时,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是根据沉默保兑协议的约定,在收到议付单据后第二天即将款项付至离岸公司。史明等取得世天威公司仓单后,又进行下一轮的循环操作。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不可能对放大交易不知情。2.本案信用证在议付之外亦存在欺诈。安粮公司将世天威公司仓单交给国储七处,是因为基础交易合同的标的电解铜存储在国储七处保税区仓库,为了实现货权,必须将世天威公司仓单换成国储七处仓单,并由国储七处对货物进行报关。安粮公司对史明等将世天威公司仓单重复拆分、合并的事实均不知情。世天威公司仓单虽然表面上看是真实的,从单笔信用证角度看,似乎其仓单也有对应的货物,但从连续循环不断开立的信用证综合角度看,世天威公司仓库一共只有2800余吨电解铜。而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一系列信用证项下的世天威公司仓单电解铜总吨数就高达4万余吨。仓单记载的内容与真实存货情况并不对应,仓单是假单据的事实不容置疑。综上,史明、俞之鹏等利用盛通公司、联创公司等境内外关联公司以非法融资为目的进行虚假的、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自买自卖”,并通过提交表面相符的虚假单据,重复拆分、合并世天威公司仓单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在史明、俞之鹏等人实施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存在明显的非善意。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而本案中其知道联创公司等离岸公司是史明、俞之鹏虚设,且盛通公司等境内公司和联创公司等离岸公司均受史明、俞之鹏控制,也知道该些关联公司进行的是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自买自卖”,却仍然持放任态度。涉案95张仓单,其中92张被重复使用,少数审单员经历过几天内重复审到同一张仓单的情况,审单员也认为短期内重复出现仓单贴现融资是不正常的现象。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正是澳新银行上海分行需要有新的仓单给史明、俞之鹏等人控制的公司做融资,才导致了史明、俞之鹏等不断拆分仓单、换单,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史明、俞之鹏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作用。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其却通知给史明、俞之鹏等人控制的最终用户,显然是配合受益人从开证行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综上所述,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对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欺诈不仅主观上知情,而且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参与的行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议付行善意进行了议付”的规定。请求驳回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再审申请。

经查,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其他29宗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再审案件案情近似,性质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证欺诈纠纷。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议付行,其议付行为并非善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因此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以及澳新银行上海分行的议付行为是否善意。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

综观本案及相关29宗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信用证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信用证被单纯作为了融资工具,而非付款工具。史明等人为获得融资,首先根据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职员的建议,设立了联创公司等离岸公司作为卖方,再由史明等人控制的国内公司盛通公司等作为买方,或者由盛通公司等通过外贸代理协议委托安粮公司等外贸代理公司作为买方,利用史明等人存储在仓库中的2800吨电解铜,虚构基础交易,并以该虚构的基础交易为依托,由盛通公司等或者其委托的安粮公司等外贸代理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向十几家国内开证行分别申请开立远期、自由议付的信用证。此后,史明等人操纵其控制的联创公司等离岸公司向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包括世天威公司仓单在内的各项单据,澳新银行上海分行根据其与各离岸公司之间签署的沉默保兑协议,买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并通过各离岸公司账户支付贴现款项。史明等人利用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承兑后向开证申请人释放单据的机会,直接取得世天威公司仓单或者以伪造的国储七处的仓单从外贸代理公司处换取世天威公司仓单,并将世天威公司仓单以重复使用或者拆分、合并等方式,循环完成后续一系列信用证交易项下的交单行为。史明等人因此从澳新银行上海分行获得巨额融资。上述2800吨电解铜所对应的仓单在短期内被作为上百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循环使用,仅在2008年1月至10月间信用证交易所对应的电解铜累计高达4万余吨。可见,本案所涉信用证不是被用作履行真实货物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工具,而是被纯粹用作融资的手段。此外,由于包括本案所涉信用证在内的系列信用证交易均非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亦非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形成的真实单据。除仓单不能全部对应货物外,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其他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品质证书等,均存在伪造的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