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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羚置业(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鑫方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三、本案应否中止审理。淄博公安局临淄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载明:“朱锦明报警称,王其明以金羚公司的杨金岭贷款到期不能贷新还旧为由,向泰亿达公司借款4600万元,后经了解王其明将该款项未用于金羚公司还贷,而

三、本案应否中止审理。淄博公安局临淄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载明:“朱锦明报警称,王其明以金羚公司的杨金岭贷款到期不能贷新还旧为由,向泰亿达公司借款4600万元,后经了解王其明将该款项未用于金羚公司还贷,而是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朱锦明认为是王其明对泰亿达公司构成诈骗,该款项也是王其明用于偿还了其个人债务。本案主要涉及泰亿达公司是否将借款实际给付了金羚公司问题,诈骗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因此,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泰亿达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泰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泰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