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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与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港台江港务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居住的魁岐航标站,系工作场所,位于福州市江滨主干道高架桥下,又紧邻码头作业区、闽江航道及魁岐货运铁路站。根据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魁岐

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居住的魁岐航标站,系工作场所,位于福州市江滨主干道高架桥下,又紧邻码头作业区、闽江航道及魁岐货运铁路站。根据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魁岐航标站属于4类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不属于环境噪声标准值较低的1类区域(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或者2类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何顺英对魁岐航标站周围环境状况应当是明知的,而仍选择在该区域长期居住,意味其要忍受比一般居民区较高的噪声,何顺英对其自身及其子女江隆圣、何江玫所受损害也具有一定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不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与法不符。综合本案案情,二审法院酌定天信公司对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所受污染损害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认定天信公司应当赔偿何顺英医疗费等损失47826.75元、赔偿何江玫医疗费1335.7元、赔偿江隆圣医疗费399.26元。在二审判决作出前,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遭受的有关经济损失并不高,江隆圣所受损害较轻微。二审法院根据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的病情、双方的责任以及其居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酌定天信公司分别向何顺英、何江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万元,不支持江隆圣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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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