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问题。山东中石化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并申请向检察院调取证据,对宏达公司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山东中石化与宏达公司之间关于船舶所有权的争议,并不影响(2005)鲁民四终字第58号判决驳回吴忠长等九人诉讼请求的结果。山东中石化以此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山东中石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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