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认定“四楼商场部分,合同约定面积2000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2176.5平方米,依上述第六条约定面积差异超出5%部分,产权归买受人,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故按2100平方米计算,单价则依上述第四条约定8000元/平方米,计房款为1680万元”。《房屋订购(转让)协议》第六条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超出5%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本条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面积差异处理原则的约定,讲的是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的处理原则,上述约定符合交易惯例和司法解释、部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二审判决作出的认定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应予维持。 据此,电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电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