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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声有限公司与宁波普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二审判决认定“四楼商场部分,合同约定面积2000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2176.5平方米,依上述第六条约定面积差异超出5%部分,产权归买受人,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故按2100平方米计算,单价则依上述第四条约定8000元/平

二审判决认定“四楼商场部分,合同约定面积2000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2176.5平方米,依上述第六条约定面积差异超出5%部分,产权归买受人,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故按2100平方米计算,单价则依上述第四条约定8000元/平方米,计房款为1680万元”。《房屋订购(转让)协议》第六条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超出5%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本条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面积差异处理原则的约定,讲的是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的处理原则,上述约定符合交易惯例和司法解释、部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二审判决作出的认定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应予维持。

据此,电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电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