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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方蓝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万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关于阿兵石材尾款33.5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根据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工程决算单》,东方蓝桥公司总计欠浦东国际公司工程款682万元。施工中,浦东国际公司欠阿兵石材尾款64万元,包括东方蓝桥公司代付的30.5

关于阿兵石材尾款33.5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根据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工程决算单》,东方蓝桥公司总计欠浦东国际公司工程款682万元。施工中,浦东国际公司欠阿兵石材尾款64万元,包括东方蓝桥公司代付的30.5万元和未签认的33.5万元。对东方蓝桥公司代付给阿兵的30.5万元,上述《工程决算单》确认已予扣除。对东方蓝桥公司未签认的33.5万元,上述《工程决算单》未明确是否结算,以及是否包含在682万元工程欠款中。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东方蓝桥公司将该33.5万元直接支付给阿兵。至此,如果该33.5万元在上述《工程决算单》中已经结算,并包含在682万元工程欠款中,则将之扣除后,东方蓝桥公司尚欠浦东国际公司工程款648.5万元。但随后,双方于2011年7月1日、7月12日签订两份《还款协议》,确认东方蓝桥公司仍欠浦东国际公司工程款682万元,说明东方蓝桥公司未签认的33.5万元未在上述《工程决算单》结算,以及未包含在682万元工程欠款中。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33.5万元不应从《工程决算单》中予以扣除正确。东方蓝桥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予扣除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浦东国际公司应否向东方蓝桥公司承担空调工程延期45天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东方蓝桥公司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和多方面原因(不包含空调延期的45天),同意工期顺延至2011年4月15日全部完工。该约定意味除空调工程延期45天原因外,东方蓝桥公司还对其他原因同意工期顺延至2011年4月15日。也就是说,东方蓝桥公司不仅同意工期顺延至2011年4月15日,实际还同意空调工程延期45天。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浦东国际公司对空调工程延期45天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东方蓝桥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浦东国际公司空调工程延期45天,应支付违约金27万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应否对工程质量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涉案工程于2011年6月2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至浦东国际公司一审起诉,工程竣工已一年多;至东方蓝桥公司一审反诉,工程使用已近两年。期间,东方蓝桥公司未向浦东国际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在浦东国际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东方蓝桥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后,东方蓝桥公司才反诉主张浦东国际公司赔偿其因工程质量返工维修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对东方蓝桥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东方蓝桥公司再审请求浦东国际公司赔偿返工维修损失87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东方蓝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东方蓝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明义

审判员  刘银春

审判员  王友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