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公司在申请再审中主张的红桥区园林委没有将土地平整后交给立达公司,其建成的金忠公寓仅仅使用了约11亩的土地,其余面积土地已经被占用建设了临时绿地、仿古建筑及停车场等内容,不足以否定红桥区园林委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本案中红桥区园林委按照合同约定向立达公司交付土地的面积,包含在红桥房产总公司危改办名下整个危改项目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之中,但整个危改项目所用土地除红桥区园林委依据合同提供的土地之外,能否得到全部落实,责任不在红桥区园林委,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测量金忠公寓等实际占用面积并不能证明红桥区园林委是否依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原审法院不进行实地测量并不影响准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在《协议书细则》签订多年、争议土地上所建建筑已经完全改变的情况下,如果立达公司主张红桥区园林委当年没有向其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要求立达公司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查清本案相关事实,依职权到天津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天津市核定用地图》,具有法律依据,立达公司认为人民法院该行为违法是其对相关法律的误解。而且,该证据已经由法庭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亦表示对人民法院调取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所以,原审人民法院不存在违法调取证据的问题。立达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几份材料并没有在再审申请书中予以表述,所载内容亦不足以证实红桥区园林委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