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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亨维粉体技术有限公司、蔡滨、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关于蔡滨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蔡滨主张2008年3月4日加豪公司亨维公司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经过了涂改,有关蔡滨提供担保的内容系事后添加,蔡滨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使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也仅限

关于蔡滨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蔡滨主张2008年3月4日加豪公司亨维公司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经过了涂改,有关蔡滨提供担保的内容系事后添加,蔡滨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使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也仅限于最后事项的担保。由于蔡滨未能提供相应反证证明其主张,且其对《会议纪要》落款签名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亨维公司、蔡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亨维粉体技术有限公司、蔡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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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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