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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六合汽车客运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3年8月5日,中北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收购款25万元;2003年12月23日,中北公司向六合交通局支付24.8万元。上述款项数额与《客运公司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3年8月5日,中北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收购款25万元;2003年12月23日,中北公司向六合交通局支付24.8万元。上述款项数额与《客运公司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的转让项目净资产数额相符。客运公司为六合交通局所属国有企业,也当庭认可已经收到中北公司支付的以上款项。一、二审判决认定中北公司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并无不当。DAC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此节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DAC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到的本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本案中,客运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与债务打包出售给中北公司,而非与中北公司组建新公司。DAC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AC公司如认为客运公司向中北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其直接要求中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DAC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判令中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DAC公司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但未提出二审判决存在此项情形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DAC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代理审判员傅晓强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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