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濉溪影都商城装饰施工合同损失费”1708001元应否全部认定的问题。二审判决支持了该1708001元中的1571938元。贝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将其中第1、2、3项,即房租、家具、水电等费用63395元,交通费、调迁工资及生活用品购置费29348元,现场工人饭费补贴43320元,共计136063元,认定为“已被其他项目涵盖,属重复计价,应予扣减”是认定事实不清,但其申请再审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贝盟公司的此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贝盟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