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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二)关于“濉溪影都商城装饰施工合同损失费”1708001元应否全部认定的问题。二审判决支持了该1708001元中的1571938元。贝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将其中第1、2、3项,即房租、家具、水电等费用63395元,交通费、调迁

(二)关于“濉溪影都商城装饰施工合同损失费”1708001元应否全部认定的问题。二审判决支持了该1708001元中的1571938元。贝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将其中第1、2、3项,即房租、家具、水电等费用63395元,交通费、调迁工资及生活用品购置费29348元,现场工人饭费补贴43320元,共计136063元,认定为“已被其他项目涵盖,属重复计价,应予扣减”是认定事实不清,但其申请再审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贝盟公司的此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贝盟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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