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奥泰公司提出异议部分包括增加面漆费用2006032.39元。天津高院认为,奥泰公司并未提供万全公司出具的涉及钢结构面漆颜色的图纸说明,也未提供万全公司要求其改变面漆颜色的施工签证,奥泰公司要求万全公司给付其二遍面漆费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万全公司对面漆问题并没有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中却主张刷底漆不是奥泰公司的施工范围,不应由万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246179.96元,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氧气、乙炔、电焊条费669396.97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工程主材由承包人提供。氧气、乙炔、电焊条作为工程辅料,由奥泰公司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应记入工程总造价。万全公司虽然提供了涉及上述材料的出库单,但奥泰公司对出库单载明的领料人身份或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单凭出库单难以认定万全公司是本案氧气、乙炔、电焊条等辅料的提供者,天津高院对相关费用不予扣减并无不当。 综上,万全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