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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对于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奥泰公司提出异议部分包括增加面漆费用2006032.39元。天津高院认为,奥泰公司并未提供万全公司出具的涉及钢结构面漆颜色的图纸说明,也未提供万全公司要求

对于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奥泰公司提出异议部分包括增加面漆费用2006032.39元。天津高院认为,奥泰公司并未提供万全公司出具的涉及钢结构面漆颜色的图纸说明,也未提供万全公司要求其改变面漆颜色的施工签证,奥泰公司要求万全公司给付其二遍面漆费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万全公司对面漆问题并没有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中却主张刷底漆不是奥泰公司的施工范围,不应由万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246179.96元,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氧气、乙炔、电焊条费669396.97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工程主材由承包人提供。氧气、乙炔、电焊条作为工程辅料,由奥泰公司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应记入工程总造价。万全公司虽然提供了涉及上述材料的出库单,但奥泰公司对出库单载明的领料人身份或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单凭出库单难以认定万全公司是本案氧气、乙炔、电焊条等辅料的提供者,天津高院对相关费用不予扣减并无不当。

综上,万全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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