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董卫星申请再审主张一审起诉状和委托代理书中赵爱斌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应认定起诉无效。赵爱斌委托代理人对此说明,赵爱斌当时手受伤,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书。本院认为,赵爱斌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名不当,但其已出庭参加二审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认可。董卫星主张荣丰公司股东石顺喜一审时旁听过案件审理,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董卫星该项主张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对其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卫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卫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