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唐山新宝泰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主张2012-07-02-01号《工业品买卖合同》不直接约束天津启润公司,天津启润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对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天津启润公司是2012-07-02-01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签订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亦无不当。唐山新宝泰公司认为曹桂清涉嫌伪造唐山新宝泰公司印章,应中止本案的审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唐山新宝泰公司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唐山新宝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