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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恒通伟业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四、福田公司的损失与虚假银行进账单有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

四、福田公司的损失与虚假银行进账单有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农行中宁支行开具虚假银行进账单和询证函,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行中宁支行的不当行为与恒通伟业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关联,也就与福田公司的损失存在联系,故农行中宁支行关于福田公司的损失与银行进账单无关,股东不应担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郭生金是否已补足出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郭生金已补足了出资。农行中宁支行提供证据证明恒通伟业公司尚有超过注册资本的财产。公司资产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财产及权利,公司资本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资形成的。即便公司资产超过了公司资本,也不能证明郭生金补足了出资。故对农行中宁支行的该主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农行中宁支行还称恒通伟业公司第三任股东吴金泉以承债式受让股权的方式向恒通伟业公司投资一千多万元的行为,清偿了该公司的债务,并因此取得了公司股权,虽然没有履行出资、验资手续,在其投资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且未抽回出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自吴金泉起,恒通伟业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本院认为,吴金泉和其前手股东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吴金泉支付款项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而非代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出资,偿还公司债务与股东补足出资,两者没有关联。对此不予支持。

六、福田公司对自身债权难以实现存在过错与农行中宁支行的过错有无关联。福田公司对于控制风险中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所导致的其自身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福田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而农行中宁支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应各自承担后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对此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七、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妥当。福田公司与恒通伟业公司所签定保证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农行中宁支行对该生效判决并无异议,故其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同时,一二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农行中宁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七、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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