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申韦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技术服务协议》,与其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江苏亚邦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均公开了915号、199号树脂组合用于abs板、亚克力板壳体的增强工艺。应当指出,一、二审法院将庆华厂在一审诉讼中主张的商业秘密“abs板、亚克力板壳体的增强工艺”划分为六个步骤,是出于查明技术秘密点的审理需要,并没有割裂技术工艺。对于915号、199号树脂的组合使用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一、二审法院仍是将其置于六个步骤当中,结合该项工艺的目的、功能加以认定。因此,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商业秘密不能成立的认定正确,庆华厂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庆华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庆华复合材料制品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