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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晨燕与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三、关于国泓公司与信成公司是否恶意串通的问题。首先,国泓公司与信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在前、国泓公司与耿晨燕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转让协议》在后。其次,如前所述,国泓公司与耿晨燕虽于201

三、关于国泓公司与信成公司是否恶意串通的问题。首先,国泓公司与信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在前、国泓公司与耿晨燕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转让协议》在后。其次,如前所述,国泓公司与耿晨燕虽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了《谅解协议》,但之后双方仍然在履行2011年3月25日《转让合同》和同年4月25日《补充协议》解除后的交接手续,在之后的过程中,双方也未再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在此背景下,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0月16日,国泓公司与杨信成签订股权交割证明和《以物抵债协议》。上述事实不能证明国泓公司与杨信成恶意串通。耿晨燕认为国泓公司与信成公司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正确。

综上,耿晨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晨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