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资质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案涉工程的加固整改费用问题,而上海宝钢廿冶设计研究院重庆城华建筑设计分院(以下简称城华设计分院)系双方协商选定进行质量问题加固设计的机构,即使城华设计分院无司法鉴定资质,但由于其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对案涉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此,城华设计分院关于案涉工程的加固设计方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渝万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整改修复费用的数额问题。渝万公司是专门的建筑公司,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知道。本案案涉B厂厂房因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修复的费用,根据鉴定意见,一、二审法院认定为10433669.55元,超出了案涉工程的造价。已建的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超出原造价,可能基于多种理由,例如,整改修复本身的技术难度高于重新建造、整改修复时的建筑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变化等等。渝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建案涉工程的费用会低于该数额,因此,仅以整改修复费用高于原工程造价为理由主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不能成立。 六、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应否由渝万公司自行整改的问题。首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选择权在于守约人而非违约方,渝万公司无选择权。其次,在原审诉讼中,渝万公司拒绝按照质量鉴定报告和加固方案,而双庆公司明确表示愿意自行修复整改,由渝万公司承担费用。因此,渝万公司主张应由其自行整改质量问题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渝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