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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等与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等建设用地使用权(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主张本案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出现新证据等情况,从而提出再审申请。对此,本院根据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再审申请所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

本院认为,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主张本案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出现新证据等情况,从而提出再审申请。对此,本院根据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再审申请所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天海公司的抗辩,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和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天海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围绕天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展开审理,并未遗漏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而非遗漏当事人,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以其在二审中申请追加案外人红旗糖厂、三板村、广益村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采纳、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因此,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以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是否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原审法院系在综合当事人提供的《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关于调地更名的请示》、《土地使用者转让更名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珠规西地字(1999)第066号]、《关于珠海天海公司要求划地或退款问题的意见》等多份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天海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权益,并履行了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调整更名至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名下的合同义务以及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未支付相应对价这一事实,并未依据《关于涉案用地情况的说明》认定本案事实。故原审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论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提供的市国土局金湾分局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珠国土金函(2014)691号《关于对〈关于明确西湖城区R9地块土地权益问题复函〉的复函》是否属于新证据,从其内容上看,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在《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关于调地更名的请示》、《土地使用者转让更名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珠规西地字(1999)第066号]、《关于珠海天海公司要求划地或退款问题的意见》等多份证据所形成的完整证据链的基础上所认定的事实。故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作为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系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关于《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无效的主张,并无不当。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有效,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五、本案按无效合同约定的债权额作为计算和赔偿天海公司的依据,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前述关于《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天海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未取得合同对价的认定,结合目前涉案土地因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湾规划分局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而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不可能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的这一情况,天海公司有权主张解除《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并向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主张损失赔付。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以债权购买土地合同书》的约定内容和履约情况等,认定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应赔付天海公司损失280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故三灶管理区资产公司、三灶管理区的该项再审申请,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