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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晓旅业有限公司与琼山六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清算组、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二、本案是否存在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范围,且明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7·26合同

二、本案是否存在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范围,且明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7·26合同》,而《7·26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合同解除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判决审查《7·26合同》的效力并作出《7·26合同》尚未生效的认定,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明晓公司以海南高院无权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是否存在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海南省国资委纪检委虽非本案当事人,但其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有关材料属于海南高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海南高院对此予以调查收集并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无不当。另,在原判决对农控公司已返还明晓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21119250元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的情况下,明晓公司申请再审中提出原判决作出了农控公司、六合市场清算组已退还21119250元认定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明晓公司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关于金城公司出资不实的责任问题。原判决在认定金城公司未实际履行对农控公司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明确判决金城公司对农控公司应返还明晓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802.2万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对于明晓公司再审中再次提出金城公司应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明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等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明晓旅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