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华鹏公司再审申请中以其经营范围虽包括房地产开发,但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其与安捷公司签订的《景乐园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等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上述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因上述合同是否有效,与本案审理《承诺书》是否应予撤销,以及《承诺书》不予撤销时依据该《承诺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无关,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审查。 综上,华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黄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