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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安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另,华鹏公司再审申请中以其经营范围虽包括房地产开发,但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其与安捷公司签订的《景乐园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等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上述合同

另,华鹏公司再审申请中以其经营范围虽包括房地产开发,但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其与安捷公司签订的《景乐园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等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上述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因上述合同是否有效,与本案审理《承诺书》是否应予撤销,以及《承诺书》不予撤销时依据该《承诺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无关,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审查。

综上,华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黄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