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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军与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综上,黄小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综上,黄小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小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宫邦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