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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村经济联社、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老村村民小组等与遂溪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城榄联社、城榄老村村民小组、城榄中村村民小组、城榄新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城榄联社、城榄老村村民小组、城榄中村村民小组、城榄新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村经济联社、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老村村民小组、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中村村民小组、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新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