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城榄联社、城榄老村村民小组、城榄中村村民小组、城榄新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村经济联社、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老村村民小组、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中村村民小组、遂溪县洋青镇城榄村委会城榄新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