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陈传翰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判令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而非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本案判决结果为确认万宁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有关赔偿问题仅判决“责令万宁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有关补偿安置程序及标准对陈传翰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解决”,未作出人民法院对该财产给付请求是否支持的最终结论,与案件性质的要求不符。判决认为陈传翰关于财产损失数额证据不足的同时,认定万宁市政府的强拆行为确实给陈传翰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对损失的财产项目、数量等未作具体认定,未尽事实认定的责任。同时,征地行为合法与否,是判断损失属于行政补偿范围还是赔偿范围的基础。陈传翰虽未将征地行为违法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其在一、二审中均已明确将征地行为违法作为主张强拆违法的理由。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作为强拆基础行为的征地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从证据角度予以审查。二审判决对此不予审查不当。上述问题可归结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陈传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