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明大厦、殷剑明从竞拍购得涉案房屋到2011年被拆除,并未进行充分使用或整体性改造,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在不断地折旧。二审法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房屋被拆除时的实际价格,而剑明大厦、殷剑明主张的每平米1500元的造价标准近似于29栋别墅被拆除时新建别墅的土建造价,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折旧、坏损及区位等因素,参照20栋别墅综合成新率为15%、9栋别墅综合成新率为20%的评估鉴定结论,确定29栋别墅被拆除时的价值为552.39万元(不含29栋别墅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自29栋别墅于2011年11月27日被拆除时计付赔偿金额的利息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剑明大厦、殷剑明主张按每平米1500元共计28968945元及房屋设计费、房屋报建费3090020元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剑明大厦、殷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市剑明贸易大厦、殷剑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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