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银川市剑明贸易大厦、殷剑明与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昊绅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剑明大厦、殷剑明从竞拍购得涉案房屋到2011年被拆除,并未进行充分使用或整体性改造,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在不断地折旧。二审法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房屋被拆除时的实际价格,而剑明大厦、殷剑明主张

剑明大厦、殷剑明从竞拍购得涉案房屋到2011年被拆除,并未进行充分使用或整体性改造,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在不断地折旧。二审法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房屋被拆除时的实际价格,而剑明大厦、殷剑明主张的每平米1500元的造价标准近似于29栋别墅被拆除时新建别墅的土建造价,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折旧、坏损及区位等因素,参照20栋别墅综合成新率为15%、9栋别墅综合成新率为20%的评估鉴定结论,确定29栋别墅被拆除时的价值为552.39万元(不含29栋别墅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自29栋别墅于2011年11月27日被拆除时计付赔偿金额的利息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剑明大厦、殷剑明主张按每平米1500元共计28968945元及房屋设计费、房屋报建费3090020元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剑明大厦、殷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市剑明贸易大厦、殷剑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