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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珠与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并未超审理范围。理由是:1、超越审理范围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作出裁判,不应包括引用案外事实证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并未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并未超审理范围。理由是:1、超越审理范围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作出裁判,不应包括引用案外事实证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并未就高国珠诉讼请求以外的事项作出判决。2、要查明本案《协议》履行情况,必须查明其他相关事实加以证明。为正确判断本案借款履行情况,原审法院对其他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后,最终确认本案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高国珠关于本案二审判决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高国珠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贷款凭证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1、本院认为,(1)高国珠提供的委托罗江湖追债的《委托书》系其自行办理并保管的证据,虽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但形成于本案一、二审之前,故不是新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2)该《委托书》只能证明其曾委托罗江湖向呈信公司追讨2006年9月21日《协议》约定的借款,而并不能证明呈信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偿还的950万元系罗江湖追讨后偿还的,也不能证明该950万元系偿还2006年9月21日《协议》约定的借款。2、关于高国珠提交的2006年9月21日个人贷款200万元的凭证,欲证明其已按照当日协议的约定实际支付给呈信公司200万元借款。本院认为,高国珠及其夫董建荣虽向呈信公司出借200万元,但随后董建荣让呈信公司在《收据》上确认呈信公司借高国珠、高国燕各100万元,应认定高国燕名下的100万元是高国珠、董建荣代为办理借款。呈信公司已分别对这200万元借款进行了清偿。

综上,高国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国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