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建筑工程协议》是案涉唯一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应以此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存在着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协议》,因此三建公司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成立;河北法院把该《建筑工程协议》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三建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张云松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