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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伦、高晓丽因与再审申请人张伦、被申请人鸡西市文与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是本案借贷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艺术剧院既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非俄罗斯大剧院的业主,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鉴于涉案《协议书》约定“以房抵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是本案借贷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艺术剧院既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非俄罗斯大剧院的业主,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鉴于涉案《协议书》约定“以房抵债”,而抵债房屋的产权尚未确认,原审法院将文化局列为当事人并无不当。张伦关于原审法院漏列诉讼主体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高晓丽主张的原审法院将其提交的23份有效证据认定为无效,张伦主张的其提交的4份补充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决载明的内容,原审法院对涉案证据均经过质证,法院认定证据有效与否,只能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来判断。原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充分的。申请再审时,高晓丽、张伦并未提交上述证据,亦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证据质证、认证过程中程序违法,亦未指出原判决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有何错误。因此,高晓丽、张伦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高晓丽、张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晓丽、张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