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罗会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会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戈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汝庆 书记员 纪微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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