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终字第1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史胜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邵金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贾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