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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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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海港湾公司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六安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海港湾公司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六安东城公司在实际施工中采取以次充好的方法,采购细砂冒充中粗砂,导致涉案工程全部砂层验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为此上海港湾公司将全部回填砂垫层挖出运走并重新施工,对上述事实应由上海港湾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六安东城公司针对上海港湾公司反诉答辩称,其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港湾公司在反诉中所称的返工行为在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监理日志》中无任何记载,其返工和相关损失根本不存在。六安东城公司虽然亦应对其上述反驳所依据的事实举证证明,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前提是,上海港湾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二)关于上海港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六安东城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由上海港湾公司进行返工的事实

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为证明六安东城公司采购的砂石不符合要求致使涉案工程不合格以及上海港湾公司进行了返工的事实,上海港湾公司所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施工图设计文件,证明设计要求50cm厚中粗砂垫底;2.《中间质量验收表》,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砂垫层厚度、规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当返工;3.《安徽城建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细集料试验报告》,证明六安东城公司使用的是细砂或特细砂;4.《购砂协议》,证明六安东城公司购买砂的种类与购砂事实以及将购买的砂用于涉案工程;5.购砂收据,证明内容同证据4;6.公证书1份,证明内容同证据4、5;7.会议纪要4份,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未按照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上报工程量不实,应当返工;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海港湾公司返工的事实,六安东城公司知晓后派人阻止返工,当地派出所出警的事实。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上海港湾公司补充提交了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施工的砂垫层不符合要求,由上海港湾公司返工挖除,现重新验收合格。

经审查认为,1.《中间质量验收表》所载日期为2012年7月21日,当时六安东城公司已经退场未参与该验收,涉案工程包括上海港湾公司在六安东城公司施工基础上进行的后期施工即将完毕,此时再对于六安东城公司所施工基础工程进行中间质量验收的必要性存疑,且该表所载验收意见除载明工程验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对于上海港湾公司返工原因、时间、施工量、返工所用砂石料等进行详细记载,超出了工程质量验收范围,且无任何其他记载施工情况的材料予以印证,真实性难以认定,不足采信。2.《安徽城建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细集料试验报告》载明检验样品系于2012年10月18日取自涉案工程,如上海港湾公司所称其已将六安东城公司施工的砂垫层于2012年3月28日至7月21日挖除并返工,该样品应系上海港湾公司自行返工铺垫,而该试验报告证明砂垫层不符合规范要求,与上海港湾公司陈述的返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相矛盾,如上海港湾公司所述返工属实,则该检测报告证明上海港湾公司施工所用砂石不合格,与其证明目的相矛盾。3.六安东城公司与钱三信签订的《购砂协议》不足以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所购砂石的具体施工部位,不足以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所使用砂石不符合设计规范。4.关于上海港湾公司提交的四份会议纪要,经审查,仅有2011年11月16日会议纪要记载进场砂粗细不均,其他三份会议纪要主要就砂石检测要求、上砂进度等进行协调,四份会议纪要均未明确记载六安东城公司所用砂石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足以证明六安东城公司采购的砂石不合格。5.池州市公安局郭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虽能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曾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六安东城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上海港湾公司进行了返工。

另,上海港湾公司提交了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关于六安东城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由上海港湾公司进行了返工。经审查,上述《证明》所载明的返工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7月21日,与上海港湾公司主张的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7月21日返工时间相差一年,相互矛盾,不足采信。上海港湾公司还提交其挖除砂垫层返工的工程预算书,拟证明其返工损失,但该预算书编制日期为2012年11月7日,系在其所称的返工工程结束之后编制,不合常理,不足采信。上海港湾公司提交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公证处制作的(2014)皖池九公证字第719号公证书和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工试验检测报告》,拟证明其进行了返工。经审查,该证据仅能证明上海港湾公司该次送检样品情况,不足以证明上海港湾公司进行了返工。

为反驳上海港湾公司反诉主张,六安东城公司提交了砂石检测报告,证明工程所用砂石合格,上海港湾公司以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样品合格为由否定检测报告的证明力,依据不足。《监理日志》是记载每日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内容、施工部位、进度和质量情况),人员、设备安排情况,人、机、材料动态控制,监理工作情况及安全事故等其他事项的原始记录。经审查,涉案工程《监理日志》对于上海港湾公司所称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进行返工的情况没有任何记载,且《监理日志》还显示在2012年1月之后涉案工程即开始进行铺设真空膜等后续施工,与上海港湾公司的主张不能相互印证。由于上海港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关于六安东城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由上海港湾公司进行了返工的主张,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上海港湾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六安东城公司、上海港湾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亦将双方作为上诉人。因此,二审判决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将六安东城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系笔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瑕疵并未影响本案实际处理结果。

综上,上海港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