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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振智、梅兆军与梅兆军、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关于明智公司委托代理权的问题。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虽然闫振智称其是明智公司实际负责人,但工商登记的明智公

关于明智公司委托代理权的问题。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虽然闫振智称其是明智公司实际负责人,但工商登记的明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郭晟君,故郭晟君的行为即构成明智公司的代表行为。郭晟君委托郭致祺为明智公司代理人全权参与本案执行活动,应予认可。闫振智认为郭晟君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委托无效,属公司内部问题,不影响郭晟君对外授权的效力。闫振智主张其是明智公司唯一合法代表、郭晟君无权委托的理由不能成立。闫振智是明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公章已于2013年2月28日登报声明作废,故2013年3月14日加盖明智公司公章的委托授权行为,不能认可其效力。

关于委托拍卖公司通知当事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明智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拍卖前委托拍卖公司通知了明智公司的代理人郭致祺,应认定已通知明智公司。由于闫振智不是明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没有取得明智公司的委托授权,拍卖公司没有通知闫振智并无不当。法院委托拍卖公司通知当事人,虽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明智公司的代理人郭致祺对拍卖公司的通知方式表示认可,故该瑕疵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拍卖公司于拍卖前已经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闫振智于2014年6月3日手写《异议申请书》,且张家口中院于2014年7月7日的谈话笔录载明闫振智已经在拍卖3日前去拍卖公司并知悉拍卖事宜和打款账号,闫振智以拍卖公司没有通知、6月4日才知拍卖时间,以及拍卖公司没有提供打款账号无法缴纳保证金为由主张拍卖无效,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有关事实认定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梅兆军与被执行人郭晟君、闫振智于2013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明智公司自主寻找买受人,如到期没有找到,明智公司同意拍卖。后梅兆军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未找到买受人为由向张家口中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尽快拍卖,河北高院认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而拍卖并无不当。明智公司的代理人郭致祺明确表示放弃参与竞拍,其没有参加2014年6月5日举行的拍卖会,张家口中院裁定认定明智公司派员参加拍卖会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但郭致祺是否参加拍卖会,不影响拍卖进行和拍卖结果。

综上,闫振智主张拍卖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闫振智如认为郭晟君的授权行为给明智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振智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代理审判员  王文兵

代理审判员  张丽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