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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宫溧嵘、黑龙江宇丰世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二)关于宫溧嵘能否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宫溧嵘主张借款系被银行使用,宫溧嵘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贷款合同》签订后,海林建行依约将贷款发放到宇丰公司的账户,宇丰公司将其中850万元贷款分别转入五个

(二)关于宫溧嵘能否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宫溧嵘主张借款系被银行使用,宫溧嵘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贷款合同》签订后,海林建行依约将贷款发放到宇丰公司的账户,宇丰公司将其中850万元贷款分别转入五个个人账户,未用于购销种子。海林建行以借款人改变了借款用途为由,向宇丰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要求宇丰公司退回挪用资金或制定出相应的还款计划。宇丰公司接到《催收贷款通知书》后,分两次偿还了160万元,并向海林建行作出还款计划。此后,海林建行先后6次向宇丰公司下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本院认为,海林建行将贷款发放到宇丰公司的账户,就已经完成了作为贷款方的主要义务,该款项开始由宇丰公司支配,即使宇丰公司是在海林建行个别工作人员指使下将贷款转入其他账户,也属于宇丰公司和海林建行个别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海林建行已经如约发放贷款的事实,更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至于海林建行是否依据宫溧嵘的反映核实宇丰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海林建行是如何核实的问题,均不影响贷款被挪用的事实。借款人宇丰公司收到《催收贷款通知书》后归还部分款项及作出还款计划的行为,表明其对挪用借款事实的认可。因此,海林建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抵押人宫溧嵘没有提出能够免除其担保责任的充分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宫溧嵘主张二审法院未调取海林建行贷款“全部案卷”违法,二审法院没有权力调查取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无论依职权调查取证还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不属查明案件争议事实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本案中,即使一审法院存在未依据宫溧嵘申请调查全部资料的情形,二审法院补充调取相关资料,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宫溧嵘关于一、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宫溧嵘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属于法定新证据的问题。宫溧嵘提交21份证据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分别是,1.客户基本资料档案移交清单;2.五张现金支票和存款凭条;3.一审卷中有海林建行举示的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四)项;4.放款通知单;5.关于牡丹江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自查通报;6.中国建设银行“速贷通”业务申报书;7.宇丰公司情况介绍;8.电力销售发票(4张);9.宇丰公司办公楼照片正、侧面各一张;10.宇丰公司与黑龙江省安宁市大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种子购销合同;11.宇丰公司与长汀杨林民心种子商店签订的种子购销合同;12.应付账款明细表;13.预付账款明细表;14.存货明细表;15.审计报告;16.执行听证笔录;17.执行笔录;18.房照(房屋所有权人闫志国);19.送达评估通知书;20.中国建设银行“速贷通”业务申报表;21.授权委托书。本院审查中,宫溧嵘补充提交宇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经查,证据1复印自二审案卷,其中包括了证据6、证据15;证据2、证据4证明的事项原审已经认定;证据3系宫溧嵘、海林建行双方已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据5、证据8、证据9、证据18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7、证据21复印自二审案卷;证据10、证据11、证据12、证据13系2013年1月7日复印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16、证据17、证据19系案件执行中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证据20,海林建行二审已经提交。宫溧嵘补充提交的宇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宫溧嵘提交的申请再审新证据,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宫溧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宫溧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