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周千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另,关于周千提出的开庭时间过短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油气公司律师不清楚情况不能代理该案应予责令更换等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且并未影响周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另,关于周千提出的开庭时间过短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油气公司律师不清楚情况不能代理该案应予责令更换等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且并未影响周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周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