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案涉《担保书》是否系伪造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更名前的梅花生物公司,即五洲明珠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向唐荣贵出具《担保书》,承诺为金海置地公司欠唐荣贵的96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该《担保书》上盖有五洲明珠公司的印章。梅花生物公司在一审中曾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将案涉《担保书》上所盖“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文件上的印章作比对,以确认该印章是否真实。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结论为:《担保书》上“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比对样本一致。梅花生物公司对该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后未提出异议。由于《担保书》盖有五洲明珠公司真实印章,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担保书》系伪造,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担保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至于喜玛拉雅公司与金海置地公司之间所建立的担保关系是否真实的问题,由于喜玛拉雅公司并未申请再审,视为其认可二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本院对该问题不做审查评判。 四、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由于本案借款关系真实存在,案涉《担保书》亦真实、有效,一、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梅花生物公司申请鉴定的问题,由于梅花生物公司申请鉴定的相关事项本可在一审中提出但其未予提出,直至二审庭审结束之后才提出申请,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梅花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