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永贤与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旅游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贤。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贤。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清,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北坛村。

法定代表人:马瑛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永贤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旅游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永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