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艺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艺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三、关于违约金应否调低的问题。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总额应结合违约方的具体违约程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计算,与诉争工程的造价及违约方应得的工

三、关于违约金应否调低的问题。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总额应结合违约方的具体违约程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计算,与诉争工程的造价及违约方应得的工程款数额无关,也不应以违约金总额接近或者超过工程价款而认定为过高。八建公司对工程逾期和停工存在过错,导致工程停工至一审终结约一年半时间,且至今仍未复工,造成艺辉公司无法使用诉争工程,损失巨大。对于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17日一审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254万元。二审法院考虑到艺辉公司也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公平原则,已经对该部分违约金减半调整为627万元。八建公司要求继续调低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八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