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关于建设集团是否为施工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一,建设集团关于“未允许天健公司以其十二分公司名义施工”的主张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建设集团在再审申请中称其中标并与油漆厂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

关于建设集团是否为施工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一,建设集团关于“未允许天健公司以其十二分公司名义施工”的主张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建设集团在再审申请中称其中标并与油漆厂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交由自己的十二分公司具体施工,而非原审查明的交由天健公司施工,据此,建设公司自认其公司参与了施工;但又称其与油漆厂签订的施工合同时间在天健公司与油漆厂的施工协议后,没有实际履行,陈述自行矛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均认可工程由天健公司实际施工,建设集团现主张工程是由其十二分公司施工,恰表明其承认天健公司与其所属十二分公司的关系。建设公司现否认天健公司以其名义施工,且主张其与油漆厂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建设集团提交的2009年4月3日油漆厂给天健公司的承诺书和2012年3月7日天健公司给油漆厂的承诺书,难以推翻也难以证明天健公司没有以建设公司的名义施工。经查,2009年4月3日承诺书载明:“石家庄市油漆厂与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的关于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家庄市油漆厂职工住宅楼项目的施工协议长期有效,自2009年3月20日以后经赵县建设局签署的合同只做备案用,特此承诺”。2012年3月7日承诺书载明:“如因赵县生活区工程发生建设集团与油漆厂的一切经济诉讼,由我公司负责应诉,贵厂配合”。根据上述承诺书的内容,其一,油漆厂向天健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油漆厂的单方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承诺相对方认可了该承诺。同时,该承诺应理解为油漆厂与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的私下约定,不能否认建设集团系备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实。其二,天健公司向油漆厂出具的承诺是天健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承诺不能处分第三人即建设集团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时,该承诺中“天健公司负责建设集团与油漆厂之间的诉讼活动”的内容也能佐明油漆厂与天健公司均认可建设集团作为名义施工人的事实。故建设集团提交的两份承诺书难以推翻其作为施工人的事实,原审的有关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关于建设集团反映的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指该行为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现建设集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设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